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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陆知州是真要为民除害了!
在陆辞摆明了要严查这
拦路虎的情况下,林楼查起来自然不再
到束手束脚,加上崇文俊全力
合,次日就发
募告,鼓励知情人对其
行告发……
王状知情况不妙,自然不肯招供,还大声喊冤起来。
更不知一直帮他遮掩的以齐京为首的一
人,也悉数落了
,灰溜溜地停了职,在家中胆战心惊地等陆辞上奏疏后的结果。
作者有话要说: 注释(今天的全
自):
昔日还横行霸
,让人敢怒不敢言的王状,一下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老鼠。
这消息一传
后,哪怕赏钱不多,也涌
了无数平时敢怒不敢言的百姓,前去告发其劣行和罪状。
但在林楼来问他是否能用刑时,他故意未先说
,而是在用过刑后,才
此言。
2.用刑:
王状虽不是
骨
,但也知
此时万万不能招认,便咬牙撑了下来。
然而真正到了宣判那日,当他
打起
神,
向那位新任的陆知州称冤时,却看到了比最可怖的噩梦,还来得令人绝望的一幕。
1.犯人如不服判决,可以提
上诉。上诉,一是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,叫
“翻异”,向原审判机关申诉;二是宣判后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。宋初,上诉可以直赴京师击登闻鼓或邀车驾向皇帝申诉,后来因直诉的人太多,至
元年(995)乃规定“不得越诉”,而必须先经所在州县、监司;不受,才能向登闻鼓院、检院申诉;鼓院、检院不受,才能向御史台乃至皇帝申诉。京师地区则先向纠察司申诉;不受,再向鼓院、检院等申诉。
王状自也不例外。
直到有胆大、曾受其害的,鼓起勇气去官衙对其
行了告发。
听闻此事的百姓,起初还不敢相信。
林楼乐了,向陆辞上报时,表示犯人不肯招供,可否对其用刑?
——眉目俊
,面如冠玉的陆知州,竟是如此的
熟……
最后听得‘脊杖二十,
役通州海岛,面刺七分’’的判决时,一直天不怕地不怕的王状,也赶到了寒
直竖的恐惧。
就让好不容易熬过刑罚的王状,一番努力付诸东
。
相比起不敢确定这
的林楼,陆辞倒是一早就清清楚楚。
上诉有时间限制,北宋规定为半年
犯人一旦不服判决,
照宋律,是可提起上诉的。
他自是不服。
要真认下了,那可不是关上十天半月,罚些
本不用掏的小钱就能摆平的!
陆辞听了林楼汇报后,淡然提醒
:“现是罪证确凿、人证
证俱在,可以
据罪证定罪,不必非让他招供的。”
自数十年前,‘不得越诉’的条律
来后,人犯大多都只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,求翻异了。
他
述了一份讼纸,落了
押,次日由崇文俊查明了情况后,赏钱就给他发下来了。
但就这样,也够让这昔日威风的拦路虎,狠狠喝上一壶了。
树倒猢狲散,墙倒众人推。
审讯过程中,如果犯人不肯招供,法官可以用刑
供。从县法司到大理寺,均可用刑,但用刑必须是长官同意,而且刑
当然,用刑不仅需要通过陆辞同意,而且刑
、用刑
位、等级都有
规定,不能随便施行,更不能致其死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