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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卷阅读159(2/2)

三、污蔑恶意,脱客观条件。

原告主张被告在撰写其书时,存在刻意引导对号座的恶意心态,并在影视化改编中纵容该倾向的现和持续发酵。这明显是原告对被告的先为主认定。被告并无造成原告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心理故意。

首先,需要指的是,原著本,就带有一定的传记文学质,这一是文学裁上不可忽视的重中之重。毕竟,所谓传记,不写经历写什么呢?若以原告的逻辑推论,是否老舍,金,诸多著名文学家在传记中披的人之恶都为主观故意“带节奏”?在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,我当事人所写到的一切经历并无不妥。所谓的指向,也是在上面所说,帖曝光、尤其是诸位同学认领份后才显得异常突。至于原著本,无论是地名、人名、甚至一些必要的上海地标,都了艺术化的理,足见,她本人其实并无恶意披昔日同学隐私的恶意。

其次,还有一需要纳考虑,那就是被告本的文字版权问题——在签约WR版集团旗下的版权经纪公司之后,她作为一独立自然人,已不能随意决定其归属,而是必须考虑公司方面的利益。其中,包括合同签订,改编方向等,实际上都受公司制约。据了解,所谓的“纵容”,更多是被迫接受,在上级领导制造噱的引导下,被告反而是一再反对的一方,并质疑该改编方向有可能导致隐私,很显然,她对问题已有先见之明,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主观恶意。

我们虽无法倒时间,但,无论是现下所收集到,2008年5月,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学吧发布的“57班比丑帖”、2008年7月,“说说你们在学校里最看不惯哪类人”、“年级第一什么时候能换个人?文科班没女了吗”等等发言,包括被告提供当年错题集本、课本,上面凌恶意的涂鸦,其实不难发现,当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凌的,而这个“度”,显然已经超了同龄学生平常小打小闹的程度。希望法官能够将这一情况考虑在内。

文字。原告认为其属“主观臆断,虚构事实”,否认当年校园暴力行为的真实,然而,从被告所提供的邮箱日记与通信,明显可知,从2007年9月学,至2009年6月毕业,三年间,校园暴力的影实际上与她如影随形。原告所主张被告的所谓侵权言论,本质上,反而是受害者的一心理回馈和反刍,她所论述的,也正是当年所发生的事实。

由此可见,原告方就其个人及父母名下产业因此事件受影响,名誉受损,企业信誉力下降,便索偿5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,与实际情况并无因果联系,更无法成立。至于所谓侵犯名誉权的行为,被告认为,无论是在行文篆书,抑或版权改编的过程中,被告行为并无任何违法之,更无主观恶意,无臆断造假,侵权诽谤,相反,内容属实,客观正肯,并不符合“侵害名誉权”的各个构成要件。由此,被告认为,其行为实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,更未直接给原告带来任何经济损失。因此,还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,也维护被告作为普通公民,理应享有正当言论自由的权力。”

作者有话要说:  还有1-2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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